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年第一份司法建议发出后,某科技公司提交了撤回上诉和起诉申请书。
2021年3月23日,赣州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某市监局”)执法人员在某科技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宣传板上以及宣传册上对产品宣传的内容印有“全国唯一”等字样,该公司在被检查后,立即撤下了宣传板、召回了宣传手册。某市监局对该科技公司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经认真阅卷、调查后认为,某科技公司的广告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及时进行了纠正,违法情节轻微,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明确规定“首违不罚”制度,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赣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在该清单第53项即明确了该案的情形属于轻微不罚的情形,遂向某市监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某市监局依法撤销案涉处罚决定。某市监局采纳了司法建议,撤销了处罚决定。最终,某科技公司撤诉,案件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延伸作用,推动行政机关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该案争议的实质化解,既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促进包容审慎监管的生动体现,更是人民法院积极作为,主动融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工程的具体实践。下一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为数字经济大发展、营商环境大提升贡献司法力量。(通讯员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