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静和大明于201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小静在大明经营的茶叶店协助其打理生意。2020年1月,大明先后出资12万元、16万元作为首付款,为小静购买奥迪轿车一辆、小公寓一套,均登记在小静个人名下。共同生活期间,上述车辆和公寓的贷款亦均由大明负责偿还。2020年9月,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分手。
大明认为,其出资为小静买房买车并为其偿还车贷房贷合计35万元,是为了与其缔结婚姻,购房款和购车款应视为彩礼,现两人已分手,小静应予以返还。
小静则认为,房产和车辆是双方恋爱时大明自愿赠与自己的,且其在同居期间也帮助大明经营了茶叶店,故不同意返还。
法官认为,所谓彩礼,通常指按照风俗习惯,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大的礼金或价值较大的财物。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当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受领给付即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大明出资为小静购车购房并为其偿还贷款,虽无证据显示系按照风俗习惯所为,不宜直接认定为彩礼,但从双方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同打理生意等实际情况来看,大明为小静出资购车购房的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行为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故本案参照彩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较为适宜。
最终,法官综合考虑小静和大明同居生活的时间、分手的原因、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小静折价返还大明15万元。(申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