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收藏爱好的群体,以假冒藏品进行诈骗;利用被害人的迷信心理,推销“法器”消灾避邪;宣称有“内部关系”,可以为被害人子女办理入学转学……如今,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不断更新,甚至针对特定人群“量身打造”骗术,令人防之不及。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诈骗类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8年至2021年,二中院共受理诈骗类刑事案件331件。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诈骗犯罪,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切实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一冒充网络警察

2017年年初,被告人陈某学回到海南省家中,将某处房屋作为电信诈骗活动场所。2017年2月,被告人何某兴来到陈某学处,在网上发布冒充警察帮助被骗的人追回钱财的虚假信息,以此进行电信诈骗活动。此后,其以帮助贺某某把在网络上被骗的钱财追回需要交纳保证金等虚假理由,骗取贺某某转账4946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兴、陈某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示:本案属于冒充身份型诈骗案件,被告人在网上冒充警察,发布可以帮助被骗者追回钱财的虚假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所针对的目标人群是有过被骗经历的人,利用被害人急于追回之前损失的心理再次行骗。广大公众面对网络信息应当慎重对待,做到“不点击、不轻信、不联系”;如果之前有被骗经历,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了解追缴的相关情况,不要轻信他人,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二虚构关系办学

被告人刘某颖系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经营者。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刘某颖虚构能通过“内部关系”办理本市不同区域多所学校入学、转学、在编教师入职事宜的事实,直接或经他人介绍,多次以好处费、办理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8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法官提示:本案属于虚构关系型诈骗案件,被告人通过虚构自身具有的各种“关系”,利用被害人“托关系、找门路”办事的心理骗取钱财,该类案件多发于熟人之间。广大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办理各种事项,尤其是涉及办理购房、落户、入学等手续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按照规定办理;如不符合办理条件,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寻求解决之策,切莫有“走捷径”的想法,给骗子以可乘之机。

案例三冒充大师电诈

被告人孙某宇、李某华先后注册成立某文化传播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设立起名部、测算部、行政部、财务部、技术部等部门,组织多名被告人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通过包装虚假的国学大师,宣传起名、婚姻、风水、运势测算等业务,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诱骗被害人录入个人信息,由客服人员冒充“大师”等身份,通过话术套取被害人感情、经济、生活等方面信息,虚构能够为其破财消灾、辟邪化煞,以兜售假冒的“开光法器”、虚假的“法事”视频等名目,诈骗被害人钱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示:本案系特大电信诈骗案件,被告人多达百余名,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受害人遍布全国多地。被告人通过冒充“大师”等身份在网络上联系被害人,利用被害人的迷信心理,诱使被害人购买“开光法器”来驱邪避灾。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与普通诈骗案件相比,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制定的诈骗话术更加完备,甚至是针对特定人群“量身打造”的骗术,尤难分辨。广大公众应不断学习反诈骗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远离电信诈骗,捂好自己的“钱袋子”。(本报记者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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