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贵州省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办法共十一章、五十三条,对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管理进行详细说明。即日起,为方便读者更好理解,记者对办法进行分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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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统筹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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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数据共享目录编制指南,定期发布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
政府部门认定为仅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所需部门的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并报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应当无条件共享。
政府部门应当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定期进行评估,具备无条件共享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共享。
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属性和定级难以确定的,可提交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资源的基础数据项,应当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政府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防贫预警监测、卫生健康、社会救助、社会信用、生态环保、气象水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价格监管、能源安全、社区治理等主题数据资源,应当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政府部门间予以共享,由牵头建设的政府部门负责审核共享需求申请。
政府部门可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直接查找、获取和使用所需的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需要使用有条件共享政务数据资源的,数据使用部门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交申请。
(一)数据提供部门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的,转至数据提供部门;审核未通过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数据提供部门收到数据共享申请时,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及时将政务数据资源授权并提供给数据使用部门;不同意共享的,应提供不予共享的依据或理由。
数据使用部门对数据提供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由数据提供部门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未果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数据使用部门经授权并使用政务数据资源后,应妥善存储数据使用全过程记录,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反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质量、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效。
政府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在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及时发布,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动态更新机制,明确数据更新周期、方式,确保数据及时更新。政府部门需停止提供已发布的共享数据时,应当提供正当理由说明并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开展政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报送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为国家部委或中央在黔单位的,由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反馈。
数据提供部门应根据数据使用部门的反馈,自收到数据校核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新,并反馈校核处理结果。
政府部门应不断提高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提升政务数据资源质量。
数据提供部门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文书类、证照类等政务数据时,依托贵州省电子政务统一电子印章服务平台加盖数据共享电子印章。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对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凡不符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方亚丽
编辑 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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