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高速公路的汽车追尾事故中,坐在副驾驶的母亲当场死亡,后排的舅舅昏迷。长沙王女士陷入了深深的自责、悲伤。事后,王女士找到汽车生产商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事发当时,她驾驶的纳智捷汽车副驾驶的安全气囊未弹出,她认为母亲的死与此有关。但东风裕隆公司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前座乘客安全气囊没起爆属正常现象。
涉案车辆被撞后,安全气囊未弹出 受访者供图
在持续2年多的沟通、鉴定、起诉拉锯战后,去年年底,王女士终于等到法院的认定:安全气囊应爆未爆,与死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基于多因一果的情况和填平原则,判决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8万余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王女士的该笔赔偿款至今未到位。公开资料显示,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后的预重整阶段,曾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而三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追尾重型半挂牵引车,安全气囊未弹出2014年11月,长沙王女士在湖南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纳智捷优6(1.8T时尚型)东风裕隆汽车。同年12月,销售商将该车交付给王女士。
公开资料显示,东风裕隆成立于2010年,由东风汽车与裕隆汽车以50:50股比合资组建,生产裕隆自有品牌“纳智捷”的产品。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进入大陆市场后的几年,纳智捷以自主品牌的价格、合资品牌的配置,收获了不少车主的青睐并迅速走红。2011年-2015年,纳智捷在大陆市场年销量从7000辆迅速增长到60,315辆。自2016年开始,纳智捷销量大幅下滑,到2020年在整个汽车市场几乎无存在感了。2020年11月,裕隆集团旗下东风裕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王女士的事故案发于2019年4月29日。这日早上7时30分,王女士驾驶该车在杭瑞高速湖南段,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坐在副驾驶的王女士母亲李女士当场死亡,王女士舅舅李先生于事故中受伤昏迷。当时,前排座椅的安全气囊未爆裂。
涉案车辆被撞后,安全气囊未弹出 受访者供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在此次事故中,王女士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车辆方向跑偏后未能及时修正,导致事故发生。王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王女士介绍,事发后她处理母亲后事,又等到舅舅从icu病房出来,过了将近两个月,她才找东风裕隆公司,她想确定安全气囊是否存在问题。其过程并不顺利。“四月底出事,六月下旬才告诉我们,说明你不急啊。”微信聊天中的车商方相关负责人说。2019年7月5日,东风裕隆提供给王女士的结论是,此次碰撞事故中正面安全气囊未起爆属正常。
王女士不认可这个结论,她自己委托了检测公司,但在提供相关数据方面,东风裕隆公司并不配合,对方强调,“关键是结论,报告不是重点”。
王女士在事发后与厂方相关人员微信沟通截图。
王女士通过“中国汽车召回网”发现,东风裕隆公司发布过纳智捷汽车的召回公告,要求召回汽车数量达145402辆。其中,自2019年4月12日召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生产的部分纳智捷纳5、纳智捷优6suv汽车,共计43478辆。
公告称,“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的副驾驶席乘员安全气囊装配了高田公司生产的未带干燥剂的硝酸铵气体发生器。在安全气囊展开时,气体发生器可能发生异常破损,导致碎片飞出,伤及车内人员,存在安全隐患。”
东风裕隆曾发布召回公告
王女士表示,事发前,她对纳智捷因气囊问题召回一事,完全不知情。随后,王女士向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风裕隆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
鉴定报告:事故中安全气囊达到起爆条件王女士称,根据《用户手册》中“安全装置”的说明和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汽车发生冲撞时,安全气囊应当弹出,以减少冲撞对人产生的伤害,从而对驾乘人员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上述冲撞中,被告所生产的东风裕隆汽车的安全气囊并没有在汽车相撞时弹出,从而导致李女士死亡。
对此,被告东风裕隆公司反驳称,本次交通事故是双方肇事司机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依据行业管理,汽车安全气囊弹出也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气囊未弹出不属于质量问题。安全气囊的启动受速度、碰撞角度、碰撞物体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非碰撞即弹出。案涉车辆前座乘客的前方安全气囊在本次交通事故没有起爆“属正常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
此外,被告方称,案涉车辆通过了正式投产前的强制性检验、其质量通过国家检测,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和行业标准;是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上市的;且通过了车辆出厂检验合格程序;案涉车辆在投入市场流通时不存在质量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被告东风裕隆公司的申请,2021年9月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了质量鉴定报告,并证实:依据车辆现状,涉案车辆辅助气囊(安全气囊)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达到起爆条件。
然而,庭审中,被告称:本次鉴定存在鉴定材料不全,数据参数不完整,鉴定结论没有经过充分讨论等问题,鉴定依据不足,不能采信。
厂家提供的“气囊不起爆属正常”的报告
不过,沅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鉴定报告的异议未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所以法院采信鉴定报告的结论。同时,被告虽证明事故车辆通过国家产品质量强制许可认证,但不能就此认定事故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
此外,被告在汽车《用户手册》中关于安全装置-安全气囊的说明中承诺:前座乘客的前方安全气囊的设计是在车前方收到较严重撞击时膨胀开来,有助于缓冲前座乘客脸部与胸部的撞击力,可保护生命安全及降低受伤程度。当车辆以29KM每小时以上的速度行驶,若前方碰撞到不会变形或移动的坚硬物体时,前方安全气囊会启动。
法院委托的“达到起爆条件”的鉴定报告。
“案涉交通事故系追尾事故,案涉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及碰撞物体均符合被告使用说明,而前座乘客的前方安全气囊没有起爆,明显不符合合同对产品质量的约定。”法院认为。
法院:汽车产品实行严格责任,被告应当担责法院认为,商品的生产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作为人们日常频繁使用的交通工具,与每一位公民出行的人生安全息息相关,作为汽车生产者更应严格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向消费者提供质量过硬、安全可靠的产品。
对汽车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已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通用的归责原则之一。我国是汽车生产和销售大国,汽车与公民的生活出行安全息息相关,严格责任促进生产者进行产品缺陷单方面预防,从而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因为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就开启了危险源,生产者处于防范危险的有利地位,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危险的实现,从而保护受害人利益。
在本案中,乘车人李女士在事故发生时乘坐在副驾驶位置,事故发生后副驾驶位置乘客前方的安全气囊未起爆、未能对李女士提供足够的撞击缓冲和保护作用。李女士的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及颅内出血,压迫生命中枢致呼吸循环骤停而死亡,应认定安全气囊未起爆与李女士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但法院同时认为,“安全气囊只是一个辅助保护设备,在事故发生时仅能起到降低损害结果的作用,而不能完全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基于此,应认定死者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与产品质量责任共同叠加造成。本案被告的产品责任不能免除王女士的事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赔偿适用填平原则。死者近亲属方已得到牵引车驾驶人赔偿34.9万元,未赔偿部分55.8万余元,应由王女士和被告共同赔偿。结合本案事故责任及产品责任实际,法院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产品责任导致的经济损失55.8万元的50%。
2021年12月24日,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决,限被告五日内支付原告因产品质量导致的经济损失28万余元。
澎湃新闻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后的预重整阶段。2022年3月10日,该东风裕隆发布了最新招商公告,
王女士介绍,该判决已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赔偿金。诉讼期间,她收到了管理人寄来的“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书”近日,律师已帮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2月24日有4起终本案件,执行标的共计达四千多万元,均未履行。同时,因其未履行而三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