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张某作为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充值了1.6万元,后又冒充未成年人申请退款。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与合同自治意思,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充值万元后后悔了
冒充未成年人申请退款
(资料图片)
2021年9月16日,张某在一家网络平台内充值了16490元购买了虚拟礼物和道具,不过这笔大额开销让张某心生悔意,于是他便想到了“歪办法”,在次日他通过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渠道申请退款。由于张某是成年人,他无法提供退款流程中所需要的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材料,于是他便使用其未成年妹妹及母亲(作为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之后平台根据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规则对张某的账号部分功能进行了为期七天的冻结,这也导致了张某之前购买的礼物和道具无法使用。
发现这一情况的张某又心生悔意了,于是他告知平台自己是成年人,此前因操作有误点击了未成年人退款,要求平台解除冻结措施,平台要求张某进一步提供材料但未得到张某有效回应。最终,由于张某账号的部分功能被冻结,他购买的礼物道具无法使用最终过期。此后,张某将该网络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网络平台就冻结行为赔偿其14000余元损失。
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不仅是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平台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承担着维护平台秩序、保护用户权益的责任。被告冻结原告账户的支付功能七天后予以解封及礼物道具购买后七天内有效,均有相关平台规则可查,平台也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此外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是针对未成年人误充值所开设的特别路径,冻结支付功能的目的是防止未成年人在平台审核期内再次误充值、打赏,因此该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这部分条款内容并不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基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对该格式合同的条款效力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应知平台规则的情况下,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网络虚拟道具并申请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原告理应受到平台规则约束,并承担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平台规则合理合法且用户已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冻结原告账户的支付功能为管理性行为,充值购买虚拟道具后不予退还及道具礼物超期后失效不予恢复,也是用户已知悉或应明知的平台交易规则,平台有权依据上述规则拒绝退还价款或恢复道具礼物。原告的行为应视为对自身账号内财产性权益的自愿处分,被告平台并未侵犯其财产权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表示,本案对于试图钻规则空子、违反诚信原则而冒充未成年人申请退费的行为明确说“不”,维护了平台的正常商业秩序,彰显了社会活动中的诚信价值,同时,对有损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了司法规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姜天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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