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记者吕映雪) 4月18日,一媒体发布一则新闻:“厦门一男子举报超市大米过期9小时!是‘碰瓷’还是合理 维权?”涉及法律传播,新闻发出“碰瓷”疑问是否起到正向引导作用,应如何正确传播?4月20日,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郑金雄为大三学生上《法律传播学》时,以该新闻为例,进行了探讨。
《法律传播学》课堂。
在这篇题为“厦门一男子举报超市大米过期9小时!是‘碰瓷’还是合理 维权?”的新闻报道里,描述了市民温先生买了2包刚超过保质期9个小时的大米,于是投诉到市场 监管部门,但他提出的诉求有点奇怪,他并不需要市场 监管部门调解处理,只要求给举报奖励就行。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认为温先生的举报投诉不只是单纯的 维权,更多的是想从中牟利。最终,由于温先生举报的内容不属于市场 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未能获得举报奖励。此后,市场 监管部门向超市送达了《警示告诫书》。
通读该条新闻,举报人购买过程当中没有任何选购,或者什么动作,就发现和正常消费者是不同的诉求有点奇怪,举报投诉不只是单纯的 维权,更多的是想从中牟利,于是,新闻发出了“是单纯 维权还是‘碰瓷’?”的疑问。
郑金雄说,法律对民间自发力量的激励以及媒介对这些行为的肯定性宣扬,在传播心理学方面,即使是轻微的表扬或谴责也会导致群体中其他成员去采纳受到表扬的行为,避免受谴责的行为。这些受到表扬的人成为对民众有替代性影响的人和同样情境中被效仿的榜样。而且,随着传播媒介的介入,这些替代性的示范行为的次级效应进一步扩大了替代性影响的范围,即使受众中仅有一小部分人的行为得以改变,也会产生广泛的效应。
郑金雄告知学生,在这次对温先生的传播中,尽管温先生的获得奖励的诉求不一定符合制度规定,但也要避免“购买过程当中没有任何选购,或者什么动作,我们就发现和正常消费者是不同的”“诉求有点奇怪”“举报投诉不只是单纯的 维权,更多的是想从中牟利”“碰瓷”等疑问性的表述。
郑金雄说,正确的传播策略应该是加大对商家训诫的宣传,因为私人执法具有公 共产品的特征,它的作用是通过社会自发力量的参与,对商家能形成一种潜在的、实际的成本约束,威慑商家的加害行为,同时,这种“私人执法”的效果具有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带来的收益为其他更多的受害人或者潜在的受害人所共同分享。那么,这个时候的传播重点是引导社会讨论应该如何加大对商家的训诫力度,更大可能地发挥私人执法的公共福利和效益,而不是特意强调“过期9个小时”,并发出了“事发后想‘私了’,是单纯 维权还是‘碰瓷’?”的疑问,从而使一次有效的“知假买假”行为, 转化为一种社会公益性活动,成为一种公 共产品。
据了解,郑金雄2019年10月从 法院 系统调到厦门大学法学院当教授,之前当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记者、高级法官。厦门大学也是全国高校中唯一开设《法律传播学》课程的学校。
【编辑:熊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