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少发1600元高温补贴,一家公司付出“惨重”代价,被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5.5万余元。1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镇江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原告刘毅(化名)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下称A公司)职工,2012年起被派遣至另一公司从事混凝土泵车操作。2018-2019年,A公司未向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2020年春节后,刘毅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补发拖欠的高温补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交涉未果,当年5月将A公司诉至镇江丹徒区法院。

丹徒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防暑降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A公司未足额向原告支付两年的防暑降温津贴,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据介绍,经济补偿金金额为月平均工资乘以工龄,刘毅的月工资是6909元、工龄8年,经济补偿金计55272元。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刘毅2018、2019年度高温津贴1600元及经济补偿金55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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